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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因小节违了法

责任编辑:郑炜 2018-12-31 09:06

  12月25日,道里区河清街一家日杂店店主因卖鞭炮被行政拘留5天。要搁到以前,卖挂鞭炮可能真没啥毛病,但放到现在,就非同小可了。因为从12月1日起,《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正式施行,全市四环以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。小店主的行为,违法了。

  日常生活中,我们时常会做出一些有意或无意伤害别人的事情。比如,随地扔垃圾,会弄脏公共卫生;公共场所摘花折木,会破坏大家共有的资源;行车闯红灯,会危害交通安全……对此,行为人和旁观者都明白,这种不文明行为,应该制止,应该谴责,应该惩罚。

  然而换成燃放烟花爆竹,或许有的人理解起来还要转个弯儿。因为过年放鞭的旧俗沿袭已久,人们对此习以为常,似乎放与不放都是自己的事,与他人没有一毛钱关系。道理真是这样吗?当你在轰鸣的炸响中释放情绪的时候,是否想到你的行为惊扰了邻居的梦乡?当你在弥漫的硝烟中感受年味儿的时候,是否想到你的行为污染了公共的空间?你快乐了自己而妨碍了别人,你满足了个人而伤害了集体。这事儿,不该管一管吗?应该说,在公民环保意识和维权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,这事儿已经到了非管不可的时候了。法律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人权。既然燃放烟花爆竹侵犯了他人不受污染、不被噪声惊吓困扰的权利,就应该立法予以禁止,这没有什么可含糊的。给“禁放”立法,正是顺应绝大多数人的意愿,为彻底管住这事儿提供法律支持。

  “禁放”立法了。有了这部法规,再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,就不再是小节有失,而是触犯法律的红线。因此,这烟花爆竹真的不能卖也不能放了,否则,因这事儿蹲几天班房,还不够丢人的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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